(通讯员 马韶荫)2026年7月9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金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天,被告人胡金忠利用担任吴忠农村信用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信贷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9次非法收受14个单位给予的现金共计212万元。2011年9月至2025年9月,被告人胡金忠利用担任吴忠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主任,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信贷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4次非法收受17个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143万元。以上财物共计355万元,产生孳息98.140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胡金忠最后进行了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部分干部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胡金忠亲属等近130余人现场旁听了本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