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周莹)近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足额赔付受害方各项损失,高效化解了双方赔偿争议,直观展现了购买保险的风险转嫁作用和保障价值。
王某为其名下的挂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25年7月一天,王某驾驶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张某车辆的乘车人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下,徐某家属将王某、张某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按责任比例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徐某家属支付赔偿金704,862.8元,王某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庭后表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能够有效分散个人与企业意外风险,减轻事故后的赔偿压力,保障受害方及时获得救济。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购买车辆保险,通过市场化手段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筑牢“防护网”。同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因对保险条款理解偏差引发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