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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调解优先 力促当庭履行——红寺堡法院“一调双解”高效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通讯员 金小霞)近日,红寺堡法院成功调解两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足额支付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年6月29日20时04分许,被告马某甲驾驶一辆“爱玛”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过程中,其与海某驾驶的“雅迪”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乘车人为马某乙)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海某、马某乙以及被告马某甲本人共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马某甲存在以下过错行为:其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二,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上述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海某在事故中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马某甲承担主要责任,海某承担次要责任,马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海某、马某乙分别以马某甲为被告,向红寺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

红寺堡法院受理上述两起关联案件后,承办法官经审阅案卷、研判案情,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为此,承办法官确立了“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思路,决定先行组织调解。调解初期,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方案。法官遂依法组织开庭审理。首次庭审后,原告方态度转变,同意尝试调解。调解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历经多次协商,耗时较长。期间,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马某甲及其家属严肃阐明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指出该行为不仅对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构成重大风险,亦导致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耐心向原告海某、马某乙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引导其理性维权,同时也充分考虑被告方的实际经济状况与履行能力。此外,由于原告马某乙伤情较重,按照疾病诊断意见及后续康复治疗的花费,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按照预估赔偿金额达成了调解合意:被告马某甲及其家属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海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赔偿原告马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2,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当庭履行了全部赔偿款项,两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此案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交通安全无小事,法律法规是红线。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当前许多常见电动二轮车,若达到机动车技术标准,即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因此,驾驶此类电动车上路,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须注意,驾驶电动车的驾驶证需单独考取。 即便已持有C类汽车驾驶证,若未增驾相应电动车准驾车型(如D、E或F证),也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需另行考试取得。此外,电动车亦需依法登记上牌,严禁无证无牌上路。只有人人守法、共同维护,才能筑牢交通安全防线,营造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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