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静、叶文亮)近日,红寺堡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承运人将货主委托运输的货物私自出售,货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在物流运输行业,司机作为货物运输的最终执行者,收取合理运费以补偿运输成本、油耗、人力付出符合基本的商业规则。然而,在托运人不能按约向承运司机支付运费时,承运人是否有权自行变卖手中的货物以冲抵运输费用?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3日,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从案外人某能源有限公司购买原油。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买方自提,买方自行组织车辆到交付地点自提。2025年6月13日,被告某物流信息平台将案涉原油运输的运费、始发地、目的地、驾驶员、押运员的信息发送给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刘某。2025年6月15日,被告刘某雇佣的司机将案涉原油过磅装车,过磅重量为32.46吨。装车后,司机驾驶车辆从始发地阿克苏开往目的地太阳山,途中司机因自身原因将车辆及车上货物交付被告刘某。2025年6月18日,被告刘某将车辆开至太阳山后,被告刘某以某物流信息平台未向其结算其他货物的运费为由将案涉原油扣押,并以132,000元的价格将案涉原油出售给他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此前与案外人交易金额计算,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赔偿货物损失152,562元。
法院审理
原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通过某物流信息平台确认运输事宜,双方之间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托运人,被告为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刘某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将案涉原油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自行将案涉原油出售他人的行为造成货物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主张其系依法行使留置权,经法庭查明,原告并未拖欠被告刘某运费,被告刘某主张拖欠运费系被告刘某通过某物流信息平台承运的其他货物,被告刘某无权以此为由扣押并处置原告的货物。原告主张货物损失为152,562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购买案涉原油的价款为114,874.64元,而被告自认其以13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故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132,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并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法官说法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该私力救济亦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任何扣货抵债行为须以合法留置为前提,而且在实现留置权时,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主债权的范围,多余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在物流运输中,承运人必须尊重并优先履行承运人法定及约定义务,遵守运输行业惯例,不得单方扣货逼债,托运方应及时履约避免纠纷扩大。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调解或利用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一旦“私力救济”超出法律规定的框架,则要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