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马兰)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但花朵在生长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一些艰难时刻。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常常遭遇困境,比如生而不养,孩子的父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连人都“失踪”了,此时,未成年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近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2019年2月被申请人张某患脑梗后半身不遂,在轮椅上生活,其妻杨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子女张甲、张乙、张丙(男)、张丁随张某一起生活,一家人靠政府救济的低保、残疾津贴、孤儿津贴维持生活,但张某将救济金用在在外就餐、抽烟、打赏主播、出去乱逛,对孩子的生活、学习长期不管不顾,不适宜担任孩子们的监护人。姐姐张甲已满18周岁初中毕业在外打工照顾弟弟妹妹的生活起居及学习,履行监护职责。为保障张乙、张丙、张丁能够获得良好的监护保障,确保其健康成长,姐姐张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办案法官通过被申请人所在村居、学校调查及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到孩子们生活环境、学习、及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综合考虑制定审理方案,到被申请人家中巡回审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对张乙、张丙、张丁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张甲为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撤销并指定监护人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能够起到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监管与保护缺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