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2022年8月11日,经应聘进入某彩钢厂任操作师傅一职,2023年2月20日卢某离职,离职后因该彩钢厂不支付下剩11403元劳务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经吴忠市红寺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彩钢厂需向卢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该彩钢厂经营者李某某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义务,卢某于2024年3月2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该彩钢厂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在执行案件时,该彩钢厂经营者李某某经法院传唤到庭,但李某某个人情绪较大,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义务,李某某认为其彩钢厂已向卢某支付工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需继续向卢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李某某拒绝支付,并要求本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执行法官、执行员向其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相关法律解释。李某某悔不当初,并于2024年3月26日积极履行案件义务。李某某表示,该彩钢厂日后要积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