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
2015年3月17日23时许,1994年出生的被告人高某某在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某商行购买香烟时,发现该商行只有一名女业主,遂产生抢劫念头,随后其到距该商行不远的地方伺机实施抢劫。3月18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再次进入该商行后将大门锁住,并称要抢钱,被害人包某某用手将高某某往外推并称店内有监控,高某某听后将包某某推开并将店内的电脑显示器打翻在地,在柜台里寻找钱财,包某某再次上前往外推高某某时,被高某某推倒致伤,被告人高某某将店内桌子抽屉里放置的1950元现金抢走,离开现场后来到某网吧。当日凌晨2时许,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民警在某网吧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了所抢现金1950元。经鉴定,被害人包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包某某赔偿了4000元,被告人高某某取得了包某某的谅解。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人民币1950元,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