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日益凸显,走法律程序成了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重要途径,追索劳务费用纠纷是关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基本生活的大事。近期,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审判了包工头拖欠劳务费纠纷案。
2011年3月,原告杨某等六人为杨某某提供劳务,被告杨某某承诺完工后付钱,但完工后原告等人并没有拿到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11月出具了11000元及1350元的欠条两张,出具欠条后两年之久,被告未支付原告等人分文,无奈之下原告杨某诉至法院,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杨某某拿出一张原告出具的借条11000元,两项相抵已将劳务费全部结清。原告等人看到借条后,认可只拿到1000元,并非11000元,借条的数额被被告杨某某更改,在1000元前面加了“1”,当双方争吵的面红耳赤时,法官询问被告杨某某是否将借条中数额改动,被告坚决否认,并要求鉴定,原告亦同意鉴定,在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时,法官明确告知被告杨某某,若借条被其更改,不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为伪造证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频频点头并自称知道后果。鉴定结果出来后,该借条中的11000元,前面的 “1”系后加上的,并非一次性形成。被告杨某某拿到鉴定结论后仍然不认可借条系伪造,既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偿还原告等人劳务费。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义正严辞地向被告阐明:如果有经济能力给付而不付农民工薪酬达到一定数额可构成恶意欠薪罪,你现在不但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将近三年,而且伪造主要证据,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遂判决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杨某劳务费及利息13350元。同时,认为被告杨某某对借条进行更改,伪造了重要证据,妨害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以示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