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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监护失职不可为 依法撤销监护权

  

 

(通讯员 马宁)近日,红寺堡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申请人张某某系未成年孩子小张的爷爷,被申请人李某系孩子小张母亲。孩子小张的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被申请人李某再婚离开家中,孩子小张由张某某抚养并监护。张某某以李某未履行监护职责为由,为保障孩子小张的健康成长及监护权的确定,提起申请,要求撤销李某监护权并指定其为孩子小张的监护人。

红寺堡法院经多次入户走访、实地核查、走访邻里及学校,并听取孩子小张及李某意见,查实李某再婚后长期怠于履行法定监护、抚养义务,属于严重监护失职行为,已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结合案件实际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撤销李某为孩子小张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张某某为孩子小张的监护人。

同时,红寺堡法院联动学校、民政、村委会等部门,做好帮扶救助信息互通,充分保障孩子生活、学习权益,筑牢保障防线。

每个孩子都是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的未来,监护制度的设计旨在为孩子成长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监护权是父母的法定职责,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监护人资格并非“终身制”,也不因血缘关系而绝对豁免。父母再婚等情形不能成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法理由,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放任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严,并非普通的家务事。对于严重失职、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基本生存及成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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