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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工地殒命 赔偿无门—— 一份判决为工伤逝者家庭撑起希望

  
 
   (通讯员 马萍、马秀玲)近日,红寺堡法院迎来工伤逝者马某的家属,他们手捧鲜艳的鲜花和写有“公正执法暖民心、高效办案解民忧”的锦旗,感谢法院用公正司法为这个深陷困境的家庭撑起了一片蓝天。

马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务工期间不幸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仅支付35万元赔偿款便拒绝再承担责任。马某的离世让全家生活支柱轰然倒塌: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年幼孩子嗷嗷待哺,家庭陷入绝境。其配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因劳动关系无法明确,程序被迫中止。

在维权无门的困境下,马某的继承人并未放弃,先后尝试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司为马某死亡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承办法官深知此案不仅直接关系逝者家属的生存权益,更涉及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分包场景下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的典型法律适用问题。考虑到工地用工关系复杂、证据收集难度大,承办法官与书记员主动担当,深入调查核实:审阅案卷、梳理脉络,走访人员、调取合同、核实工资,最终查清核心事实:该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马某受该自然人招用在工地从事承包业务,其死亡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若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上述规定突破了“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一般原则,明确违法转包、分包情形的情况下,即便无直接劳动关系,承包单位仍需担责。本案中该公司违法转包工程,马某受雇于无资质自然人务工身亡,完全符合法律适用情形,故依法判决该公司为马某死亡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

判决生效后,工伤认定程序顺利推进,人社部门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工伤认定。随后,马某家属成功获得工伤保险赔付,为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带来了切实的救济与慰藉。

“从工伤认定中止到仲裁驳回,再到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我们走过艰难维权路,幸好有法院公正裁判和法官指引,让我们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家属激动地说。一面锦旗,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司法为民理念与法律适用精准性的生动践行。今后,我院将继续聚焦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难点,通过精准释法、公正裁判,规范企业用工,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法治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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