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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释法说理督促当事人履行

  

本报讯 (通讯员 马武) 近日,在吴忠市红寺堡区法院的督促下,一名当事人主动履行了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2022年8月11日,卢某经应聘进入某彩钢厂任操作师傅一职,2023年2月20日离职,离职后因该彩钢厂不支付下剩11403元劳务工资,卢某申请劳动仲裁,经红寺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彩钢厂需向卢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万元。该彩钢厂经营者李某某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义务,卢某于今年3月2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彩钢厂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万元。

执行期间,彩钢厂经营者李某某经法院传唤到庭,但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官、执行员向其释明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解释,李某某方才明白自身责任与义务,并于3月26日主动履行。李某某表示,今后一定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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