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日报 岳海瑞)“早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就不这么做了”。当法官宣布被告人张某因私刻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张某懊悔的这样说到。
2008年,被告人张某在使用甲建筑安装公司承包工程资质承包乙建筑工程期间,因为每天来回到甲公司审核资料路途遥远,花费又高,于是在甲建筑安装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项目部等三枚印章,将其用于向乙公司报进度、工程资料盖章和从乙有限公司直接领取工程款,从而暂时逃避了其直接领取工程款中甲建筑安装公司应扣取的管理费用和税费。该案经甲公司报案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三枚非法使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