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文科)近日,红寺堡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的原则,厘清案件权责、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郑某与麻某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麻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郑某用于经营餐厅,租赁期限 5 年,租金按年一次性支付。合同履行期间,第一年租赁期满后,郑某因餐厅经营不景气歇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第二年租金及物业费。麻某多次催缴租金未果后,未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擅自对涉案餐厅采取锁门措施,禁止郑某进入店铺搬运、处置店内食材及设施设备。
麻某的锁门行为直接导致餐厅停业,店内存放的生鲜食材、食品因长期无人处置,陆续出现过期、发霉、损毁等情况,给郑某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后续,双方就租金拖欠问题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但针对麻某锁门行为造成的食材损毁、餐厅停业营业损失赔偿事宜分歧较大,沟通无果。郑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麻某赔偿其各项财产及营业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全面核查相关事实证据,精准厘清双方责任。法官审理认为,郑某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确实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麻某在自身权益受损时,采取私自锁门、限制对方处置财物的过激、不当维权方式,超出了合法合理的维权范畴,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行为与郑某的财产损失、营业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坚持法理相融、情理兼顾,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违约后果、侵权责任、维权途径等角度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处置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自愿作出让步,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的妥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调解的温度与力量。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 “枫桥经验”,坚持能调尽调、调判结合,高效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树立合法维权意识,杜绝私力救济乱象,从源头化解矛盾隐患,持续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