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红寺堡区老百姓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区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增趋势,民事案件代理也越发平常,逐渐深入到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根据笔者近几年的审判工作经验,就我区民事案件中配偶代理逐年增多的原因及特点作一简要探究分析。
一、配偶代理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与法律相关的服务机构多,发展迅速,当事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随着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室、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法律服务业的迅速发展,我区老百姓对于到法院打官司不再难以启齿,觉得没“面子”,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使案件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到目前为止,我区共有法律援助中心1个、律师事务所1个、先后成立了6家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室,今后,我区还要把人民调解室重新调整,成立调解中心,更好的为红寺堡区人民群众服务。
(二)人口流动性大,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宁夏,红寺堡区是发展历史最短的一个县级区,总人口20余万人,多是从全区各县市搬迁而来的移民,因红寺堡工业相对少,老百姓经济基础差,主要靠农业收入和外出务工养家糊口,常住人口不稳定,流动性大,造成案件一方当事人往往找不到,需要配偶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应诉。2011年7月,罗某诉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丁某长期在外地打工,无法联系,使得案件没有进展,但是丁某的妻子在本地,经联系,丁某的妻子愿意与罗某调解处理,并提供担保,使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
(三)配偶另一方对案件情况比较熟悉,往往也参与了纠纷过程,即使涉诉一方联系不上,也能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进行调解或判决。2012年仅涉及到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就有7案,因被告王某联系不上,最终全部由其妻子与原告进行了调解,并提供了担保,使案件得到了及时解决,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二)配偶一方外出躲避债务,一方留守的现状不容忽视。在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配偶一方外出躲避债务,一方留守的主要是因为债主多,欠款数额巨大,无力支付。2012年2月,王某先后被多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但是王某已经一年多没有回家。据王某妻子讲,王某因外欠20余万元,债主天天登门要债而外出躲避一年多不敢回家,与家里也不联系。同样,被告熊某因包工程外欠他人借款近百万元,因无力偿还,房子抵给其中一个债主后,外出躲债,常年不归。(三)债权人为了尽快实现债权,愿意作出让步。在笔者处理的很多案件中,很多债权人是因为债务人长期不还钱才起诉的,而起诉后又找不到债务人的下落,即使被缺席判决也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局面,而债务人的配偶愿意出面处理事情,并提供担保,为了尽快拿到钱,债权人往往会作出妥协和让步,既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又解决了债权人的诉求。今年,我院受理的案件中,有14件是由被告的配偶提供担保与原告调解处理的。(四)缺乏授权委托手续,导致程序不完善。配偶一方主动出面调解案件,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但程序应当合法,因配偶一方缺乏授权委托手续而导致重复处理,不仅增加了诉累,也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011年10月,刘某诉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未经刘某委托的情况下,刘某的丈夫代刘某与马某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事后,刘某并不认可其丈夫的代理行为,起诉至我院,因刘某丈夫未得到刘某的委托,经我院判决,刘某丈夫与马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
二、配偶代理案件的特点
(一)在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三类案件中代理比较集中。在这几类案件中,起诉事由简单明确,配偶一方往往也是参与其中,对事情原委比较清楚,能够代表另一方及时应诉,有利于尽早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截至目前,我院共受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7件,配偶代理调解1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3件,配偶代理调解12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62件,配偶代理调解1件,配偶代理调解案件数占到该三类案件数的8%。
三、对完善配偶代理权的一点思考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代理权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的制度。配偶在诉讼活动中的直接代理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缺乏委托手续或事后反悔造成多个诉讼案件,增加了讼累。
一是完善配偶代理权相关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这两条的规定,笔者认为配偶一方在未经对方授权的情况下,对某些诉讼案件可以直接代理。但在代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提供有婚姻关系的合法手续,确属自愿代理,对方当事人也同意由其代理,代理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法院调解作用。笔者认为,在新的审判形势下,法官所面对的都将是高素质、高要求、高手段的当事人,在被告没有下落的情况下,如果还是延续以往就案办案的思路,法官将会处于很被动的地位,所以,我们更应该拓宽思路,灵活应用法律,充分发挥调解作用,让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同住成年家属主动参与到案件调解过程,通过实现他们的代理权,实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