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区之间、社会各个阶层间的矛盾集中表现为各类案件数量的增加,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采取措施,使一部分争端通过非诉方式分流出去,并合理利用审判资源,减缓人民法院越来越多的审判压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仅以红寺堡区法院近5年来民事收案情况为调研内容,分析民事收案情况的变化,并结合该变化分析原因,以期得出启示,找出解决矛盾的方法。
一、2007年至2012年6月30日红寺堡区法院民事案件收结案基本情况。图表一
从以上图表得出,红寺堡法院民事案件由多到少再由少到多,今年上半年收案数同比上升60%,甚至已超过2011年民事案件的收案总数。
图表二:2007年至2012年6月30日民事案件收案总类
从表中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的比例达到70%以上。一方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不断提高的同时,逐渐重视精神生活质量的提高,对感情已破裂的婚姻,人们不再采取委曲求全,而敢于说“不”。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活跃,社会交往日渐频繁,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加上低廉的诉讼收费,部分婚姻家庭观念淡薄的人往往草率提起离婚诉讼。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合同所占比例30%以上。在权属及侵权纠纷中,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占比例20%以上。近五年民事收案数可以看出,离婚纠纷和借款合同涨幅最大,这与社会经济越来越繁荣,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有关。
二、民事案件大量增加的原因
从上述数据中不难看出,民事案件剧增不是个案现象,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民事案件增长趋势还会延续。具体分析,笔者认为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已具有较强的法律维权意识。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多种媒体形式的广泛宣传及全国“五五”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及诉讼程序都比以往有了更深的了解,实际生活中,人民群众已经懂得并能够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纠纷解决渠道的有限性使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比如起较大作用的人民调解制度尚不健全。虽然各级调解委员会也解决了大量纠纷,但由于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方法、人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纠纷调而不决,且调解组织无强制执行权,调解协议也无强制执行力,而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终裁性和强制执行力,群众更多的愿意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3、诉讼收费标准的降低刺激了人们的诉讼欲望。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新的诉讼收费办法,不仅大大降低了诉讼的收费标准,同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还规定了具体的救济措施,就促使更多的当事人愿意用较低的诉讼成本来寻求有效的问题解决途径。据统计,五年来红寺堡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缓、免诉讼费用达14余万元而且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认为自己有理的原告方并不担心诉讼费的支出。由此导致小额诉讼大幅增加,甚至恶意诉讼也层出不穷。
4、法官素质与法院形象的提升增强了人们对诉讼解决纠纷的认同感。近年来法官职业准入门槛的从严把握,使新进法官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审判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及法院系统内部开展的一系列整顿教育活动,为法官审判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增强了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及为民服务的使命感,大大提高了法官素质及法院形象。总之,上述一系列措施的开展,使得法官在办案时对当事人能做到热心、耐心、细心,处理案件时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就容易被公众所接受。同时,随着执行工作的日渐规范及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使得案件执结率也在逐步提高,执行效果更为明显,大大改变了以往执行难的局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诉讼来解决他们的纠纷。
5、“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理念不仅深入人心,而且落到实处。近年来红寺堡法院不断推出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特别是特邀调解员制度、巡回审判、假日法庭、法官+村官制度、便民联系制度、院长接待日、开通诉讼绿色通道等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诉讼,人民群众普遍感到法院的门好找了,好进了。
6、民事案件急速上升还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修订有密切关系。《物权法》、《劳动合同法》,新修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与之有关的案件也开始涌入法院。
7、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标的额增加,使得之前在中级法院解决的案件“花落基层”。从今年年初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标的额增至百万元。
三、开展综合治理,减缓法院审判压力对策
针对民事案件逐年上升的态势,这既是好事也是坏事。从好的方面来讲,这是广大群众信任国家审判机关,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从不利的方面来说,法院由于受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制约,不可能把社会上所有的纠纷都包揽下来。因此,如何开展综合治理,减缓法院审判压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第一,案件数量的剧增与审判资源的短缺已成为一对突出的矛盾,但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意味着审判资源不可能在短期内急剧增长,唯有控制民事案件的数量,才能解决这一矛盾。所以,必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善多元化的非诉争端解决机制,从根源上降低民事案件数量: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方面,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不仅要提高公民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还要倡导文明和谐新风,从根本上降低纠纷发生率。另一方面,抓住反面典型,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及时曝光,利用各种媒体予以广泛宣传,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不仅在经济上有所付出,而且品格和信誉度上也受损失,从而达到引导当事人谨慎诉讼,减少或防止滥诉及恶意诉讼的发生。
2、广泛提供可供解决民事纠纷的信息。对理性的当事人而言,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之前,必须有足够的供其决策的信息,当信息匮乏时,当事人将无法对成本与解决纠纷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权衡,从而无法做出正确的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律师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个人工作室的调解。不能一发生民事纠纷就想到法院,要让当事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好方式出发,选择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应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3、提供足够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完善多元化的非诉争端解决机制。这样,当事人才有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余地。1、健全人民调解制度。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工作机构,在区、街道和居委形成三级调解网络,完善专业化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机制,以人民调解员制度为依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设备和资金,确保调解室免费提供专业调解服务,开展人民调解工作。2、健全特邀调解员制度,法官+村官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的对接。3、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部门的调解作用,通过不同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加强政府的行政调解功能,如加强基层人民政府、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及其他机关的调解。鼓励行业调解,精通行业知识的调解人介入纠纷的解决,既可以缩减还原事实的过程,也可以提出更具专业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解决方案。加强群众组织的调解,如加强消工会、妇联、团委等群众组织的调解功能。
第二,不仅要从外部压降民事案件数量,还要从法院内部着手,合理利用审判资源,减缓法院审判压力:
1、进一步解决审判人员短缺的问题。一方面,确定审判人员占法院编制的比例,申请更多的法官编制解决审判人员短缺问题外,确定审判人员占法院编制的比例也直接有效。另一方面,法院要优化审判资源。争取院党组的支持,充实一线审判力量,特别是充实一线民事审判力量。要从人员、装备上适当倾斜,加强民事工作班子。
2、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办案效率。一方面,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加强专业学习,尤其是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为高质量、高效率审结各类民事案件提供人力保证。另一方面,从审判员业务特点出发,细化案件分工。根据审判员业务熟悉程度,按案由就新收案件的审理进行分工,如安排专人负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科学制定岗位目标,强化责任落实,使审判人员肩上有担子,个个心里有目标,增强工作主动性、能动性和责任感,从而提高案件审结率。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放开审判人员的审判权,提高调撤率,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这样,才能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4、法院要加强诉讼引导工作,从侧面减缓审判压力。如设立导诉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特别要强调诉讼风险与诉讼成本的告知。避免当事人在 “争气不争财”的心理状态下不必要的诉讼,减少滥诉及恶意诉讼现象。再如建立的1+1诉前调解模式 免费对一部分婚姻家庭案件、案情简单且事实清楚的债务案件进行调解,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减缓了法院的审判压力。
5、充分利用外部条件,提高办案效率,利用高科技办案。充分利用法院系统内部的局域网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审判信息的公开化。此外,增加法官辅助人员,聘请 “法官助理”等,把法官从琐碎、繁杂的日常事务中解救出来专心办案,并且激励人民陪审员不仅参与案件审理,而且积极参与案件调解。
6、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法院的审判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所以,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审判工作在人、财、物等各项审判资源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