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杨志勤)法律不应是枯燥的条文,也不是过硬的术语。法律在实践中涉及到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一桩桩具体细微的事,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加强富有教育意义和人情味的说理,不仅有利于执行法律、阐释法律,化解矛盾和纷争,体现法官素质,而且有利于教育那些虽然赢了法理但却家庭美德的失落让善意的人们感到一丝无奈。法官作为公正善良的执法者,在对这类案件依法作出裁判的同时,同样有可感触。于是在判决说理中,加上对家庭美德的倡导,对不和家庭成员的劝喻,是很自然的。
职业道德类。职业道德是社会普遍道德规范对职业活动的渗透,这种具体的道德要求已深入、持久、细致地与社会成员所从事的工作相结合,密切关系人们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对社会的责任感。社会是由各个不同的职业领域组成,职业道德则是支撑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支柱。法律的各种职业的要求可以作出规定,也可以制定保护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的规定,但当法官对这类案件依法作出裁断后,仍有话语盘桓于脑。在法律上,当事人并未违反规定,但其行为的确存有瑕疵,不尽完美,因而裁判文书中倡导良好的职业风范和职业道德类型的说理便应运而生。
社会公德类。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的基石和标志之一,是公众的道德水准,社会风气的直接体现,它对人们在社会共同生活中的行为提出了基本的,初步的要求。对违反社会公德但法律却无法追究的行为,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及其周围群众进行道德教育、劝导和感召,使人们在道德观念上产生认同,以促进自律。这类说理可多用相邻关系类案件。
在裁判文书中加强道德说理是法官怀着真切的善意和高度的社会责任心从执法者的角度对人们作出的道德感召,反映着法官群体意识,法院整体形象乃至整个执法者阶层的意志。因此,为使道德说理得到合理运用,取得更好的效果,应当掌握并做到以下几点:
1、充分理解裁判文书的价值可在和道德说理可要追求的目的。裁判文书的价值主要在于执行法律,阐释法律,化解矛盾和纷争,体现司法的公正和维护司法的权威。而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能够通过法律和道德说教、感化、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促进道德上的认同感,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促进裁判文书发挥其内在的价值和功能。优秀的道德说理,不仅蕴含教化及语言形式上的感化力,更意味着它应当在最恰当、最能发挥其本身价值也最能促进裁判文书深化功能的地方出现。
2、在法律上已经完全、彻底地解决纠纷与矛盾的案件没有必要进行道德说理。这类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基本不触及道德层面,在法律上已经能够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纷争,在裁判文书中如再进行道德说理,仅有拖沓和画蛇添足之嫌。另外,通过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述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意见基本协调一致,或达成协议调解协议,或欣然服判的案件,无须再进行道德说理。
3、进行道德说理,要把握当事人的接受度。说理能否起到认同、化解矛盾的作用与法官正确把握当事人的阶层、心理、承受能力、对判决的接受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当事人情绪很坏很不稳定,法官应谨慎处理,避免因道德说理过程过多而激化矛盾的现象发生。同时要把握首先说理与裁判正文的关系。裁判正文是严格的逻辑推理,法律论证,道德说理则是法律之外的道德感召,两者各有侧重,各有 ,不能混淆。此外,道德说理还要把握行文特点。要有的放矢,因案制宜,简洁精练,凸显真情,代表整个执法阶层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时代进步。通过道德说理,人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弘扬的是什么,鞭挞的是什么,使裁判在个案裁断的基础上产生更大的社会感召力和影响力。这就要求法官深入思考,充分掌握道德说理的行文特点,突出先进性、深刻性、针对性和启发性,不追求篇幅的长短,只注重启语的实效。
总之,笔者认为,目前我们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是制约裁判的效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我们的广大法官要不断地加强学习,通过不懈地努力,写出更多更加能够震撼当事人心灵的优秀文字。如果做好,裁判文书必将成为司法部门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成为当事人不会忘记,也不敢忘记的至理名言,我们的审判人员必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