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通讯员 武鹏) 近日,红寺堡区今年首例涉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李某销售假药案,经红寺堡法院主持调解结案。公益诉讼起诉人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支付销售假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3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6月份至2023年3月份期间,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购进袋装“九龙中药丸”用于销售。2022年9月份,李某在明知上述“九龙中药丸”系假药,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情况下,对外宣传“九龙中药丸”具有治疗腰腿疼痛的功效,后以每包6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销售金额为33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销售的“九龙中药丸”成分中含有双氯芬酸钠、保泰松、醋酸泼尼松、对乙酰氨基酚、地塞米松成分。经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李某销售的“九龙中药丸”属于假药。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李某无销售资质,即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销售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未依法经过药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的“九龙中药丸”,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药品是一种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销售假药不同于普通的制假售假行为,它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红寺堡法院高度重视对危害药品安全等涉民生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发挥刑事审判惩前毖后的典范作用,形成“零容忍”持续打压的高压态势。本案告诫药品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切不可贪利而忘法,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购买药品一定要到正规销售场所,并在核实清楚药品的来源、成分、药效等特征后对症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