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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法院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竞得标的物并确认成交

  
                  红寺堡法院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竞得标的物并确认成交

 

    (供稿:李禹扬)近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第三人竞得位于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利民北街某处不动产”,该不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一次变卖。申请执行人也不接受以物抵债,红寺堡法院最终确认由第三人以变卖价格竞得,顺利完成资产变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系红寺堡法院首例成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关于“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可以准许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的案件,同时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得到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最终买受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顾某某等六人与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经判决确认后丁某某未按照判决的履行义务期限偿还顾某某等六人借款本息,遂六人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查,该系列案件可供执行财产仅为被执行人丁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共有的位于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利民北街某处不动产,红寺堡法院依法进行查封,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前向第三人张某某告知了可以优先竞买的权利,但第三人张某某表示放弃优先竞买的权利。红寺堡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裁定拍卖该不动产,起拍价为1354776元,并于2019年9月10日对该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一拍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同年10月16日、11月27日对该不动产进行了二拍及变卖,但均以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9条第4项载明“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意见》发布后,该院执行局长多次向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张某某释明规定,询问有无意向购买。第三人张某某在得知能够以流拍价格购买该不动产后,随即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认为第三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意见》规定,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无异议,予以准许。

    第三人张某某按期向法院付清房款,红寺堡法院作出成交确认裁定书,并要求被执行人丁某某限期搬离该不动产。目前,该不动产已完成交付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款也已发放完毕。

典型意义

    金钱给付类案件,尤其是涉及申请执行人众多、案件标的大的案件,最主要的可供执行财产就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流拍、变卖不成的,只有两种后续措施,第一种为申请执行人以流拍价格以物抵债,第二种为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对于申请执行人既不同意以物抵债又不接受管理的,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意见》的发布,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卖物,不仅有助于化解执行案件,也填补了法院司法网拍后续财产的处置方式,同时吸引了更多社会关注参与司法拍卖,促进资产再分配。

    应当注意的是财产经拍卖、变卖流拍后,如有多个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格购买拍卖物是否需要提起二次拍卖,红寺堡法院认为不必再提交,因为《意见》的发布本身就是为了提高财产变现的效率,也同时向其他有意向购买人发出及时关注司法网拍平台,从而提升成交率及溢价率,提交二次拍卖不能确保百分之百的成交也不能确保二次拍卖的成交价高于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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