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调查研究
试论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摘要  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经济条件的基础,但是农村土地流转现在仍处于一个相对混乱的局面,这不仅没有有效的帮助农民提高经济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本文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制度完善的建议,以期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总体来看,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入活跃期,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不断加速向前推进。

(一)从流转主体来看,农业合作社、农业经营大户也已成为重要的流转主体。本村普通农户、农业合作社、农业经营大户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主体。在和农户的交流中发现,农业合作社、农业经营大户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从流转形式看,以转包、出租为主。经调查发现,转包、出租和互换在土地流转中居于前三位,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最主要的形式。

(三)从流转期限来看,总体上比较短,但土地向合作社、经营大户等主体的流转期限都比较长,少则三年五年,多则十年八年,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的质量和效率。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困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没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自发的行为,处在一个没有法可依循的情况。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该法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这在一定的程度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增强了现实中的规范性。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仅仅这些规定是不足的,依然存在不少的缺陷。在实践中,这部法律依然没有办法解决现实中的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混乱。在农村土地的流转中,流转方式是至关重要的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却面临着流转形式混乱的现实困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在现实运行中也遭遇了诸种的困难。

(二)土地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农民已经不愿意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了,就大量进行土地的流转,而流转之后,农民就失去了土地,也就是失去了原有的保障方式。但是,在他们失去这个保障之后,又没有新的保障形式,没有相关的社会保险的待遇。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现实中存在的基层政府部门违法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农户的合法权益。也存在有的基层政府或者村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强迫农户流转其土地的现象等情况。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对土地的保护制度。土地是农业的基础,是农民的依靠。但是,在现实中,对农地的保护是不利的。耕地被占用,被改变用途谋取私利等行为比比皆是。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对农民权益的保障。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因而,在农村土地的现实交易过程中,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比如,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政府低价征收过来,转手高价卖出。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完善的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规模化经营和发挥土地利用效益,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完善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但是其他方式具体是哪种方式,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随着土地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逐渐出现了新的流转方式,如质押、反租倒包、代耕等。这些新的流转方式在实践中广为运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对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应当将一些新兴流转方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的完善 

首先要考虑到是否为流转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以当事人的流转意愿为前提。从形式要件上,应该禁止口头合同的出现,应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为书面形式。其次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纳入物权登记的范畴,使登记制度起到让权利流转更稳定和有序的保障作用,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个环节都公之于众。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救济方式的健全

农村集体组织如果限制原承包方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或者强制要求权利主体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等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但是对于流转双方之间的侵权如何承担责任却没有规定。因此,如何明确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何明确双方的救济方式,都是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如侵权行为中针对发包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救济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和他人过错造成的损害的保护途径。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登记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顺利有序地流转,采用登记及公示制度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首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需要严格的前提条件和要求的,作为抵押权人要符合其规定。如对农村土地的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其原来的使用状况等。其次,中国幅员辽阔土地的价格很不相同,土地的价格如何确定,没有明了的尺度,也没有相应的部门来确定,因此,为了不损害相关各方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宜使用折合价款折价的方式操作。

(五)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我国鼓励农村土地使用权利依法进行流转,这需要制度的跟进和健全,不能以所谓发展大局而牺牲农民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尊重农民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土地转让,具体的转让方法和程序,选好相对方。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借口阻挠和干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常流转。其次要明确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具有合法的收取价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中作梗。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博弈。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存在一系列风险,严重威胁农业产业安全和农民权益保护。只有建立完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才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和谐优质发展。

 

来源: 责任编辑:红寺堡区法院
☆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